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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79
启功(1912-2005) 行书
Lot 79 |
收藏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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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时间
12月02日 晚上7点 开拍
/
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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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尺寸:96×50cm约4.4平尺
质地形式:水墨纸本 镜心
年款:庚午(1990)年作
释文:隐隐飞桥隔野烟,石矶西畔问渔船。桃花尽日随流水,洞在清溪何处边。
题识:士英先生正腕,庚午夏,启功。
钤印:前贤句、庚午、启功之印、元白
文字介绍:行书:隐隐飞桥隔野烟,石矶西畔问渔船。桃花尽日随流水,洞在清溪何处边。 这首诗出自唐朝张旭的《桃花溪》。这是借陶潜《桃花源记》的意境而写的写景诗。诗由远外落笔,写山谷深幽,迷离恍惚,隔烟朦胧,其境若仙。然后镜头移近,写桃花流水,渔舟轻泛,问讯渔人,寻找桃源。诗的构思婉曲, 意境若画,有景有情,趣味深远。蘅塘退士批注:“四句抵得一篇《桃花源记》。”这话不无道理。 启功作为近代知名的书法家,在当代书坛有着极高的影响力。他的行书个性鲜明,胜在结体的新意和线条的质感,即使你不懂书法,也能清晰地感受到其中那种清晰飘逸的美感。这种美,从启功的这篇行书《桃花溪》中有很好的体现。 据收藏者介绍,此幅作品的上款人为何士英先生, 中国近当代名老中医,中医临床家、中医理论教育家、中医脑病学科创始人、中国新医药学理论奠基人之一。是京都名医施今墨的学生,深得施先生器重,得到亲传和秘籍。后悬壶津门创办了中医院“士英堂”。士英先生于1990年去世。 启功先生坎坷半生,暮年结交中医名家,可谓意气相投,由此写下这篇意味深远的诗篇,更彰显虚怀若谷,恢廓大度的心胸,也是对士英先生的美好祝愿吧。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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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1.鼎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均依据本专场中所附之拍卖规则进行,参加拍卖活动的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予以遵守。
2.根据文物主管部门要求,鼎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再对禁止出境拍卖标的标注※号。请买家参拍前寻求专业意见,确认拍品满足法律对进出口的要求。如将文物携运出境,须依法自行办理文物出境审核手续。
3.鼎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品不承担瑕疵真伪责任。如您想进一步了解拍品状况,品相报告及细图等信息请拍卖前与我们联系:info@dutons-uk.com, dutonscustomerservices@gmail.com
4.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如买家需开具发票,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须与实际购买人(或单位)名称一致,且应于结清拍品款当月内联系鼎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事宜。逾期恕不办理。请买家务必提供正确开票信息。
特别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买家于本场拍卖付款后,本公司只开具所收佣金的发票,敬请各位买家注意。
第一章:总则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上通行惯例制
定。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
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如因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未仔细阅读本规则
而引起任何争议或损失的,其全部责任由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自行承诺。
对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项,本公司有权解释、处理。对本规则执行中有争
议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
以仲裁。
特别声明:本公司对所有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以及拍卖品所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担
保责任。
第二章:关于竞买人及买受人(买家)的规定
一、竞买程序
1.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应在拍卖日前与本公司办理竞买手续,包括签订竞
投书、填写必要登记手续、交付竞买保证金、领取竞投号牌等,以取得竞买权。竞买
人一旦取得竞买权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
2.竞买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竞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
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功竞买
而变成买受人时,该竞买保证金则自动转化为已成交拍卖品的定金的一部分,此定金
在买受人支付所有购买价款前不予退还。
3.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办理竞买手续。
4.在拍卖日之前,非经本公司画面认可该竞买人为实际竞买人的代理人的,否则每名
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5.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品质以及拍卖品所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本公
司的拍卖图录、宣传品、宣传文章仅是参考资料,不代表也不承担对拍卖品的任何担
保责任。竞买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有
责任自行对竞买的拍卖品的实际情况充分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买任何拍卖品的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
二、现场竞投
1.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竞投号牌即表示接受此时价位,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上
的举牌应价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认定竞买人为最高出价人时,即表示成交,竞买人
不得反悔,并应当场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2.成交确认书一式叁份,拍卖人、竞买人、财务各执一份。成交确认书是竞买人证明
自己是某件拍卖品的买受人的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让,否则一切后果由
竞买人自负。
3.竞投号牌是竞买人及竞买权的标志,应妥善保管,如丢失或转让,一切后果由竞买
人自负。
三、委托竞投
1.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亲自出席,可委托本公司竞买,本公司有权决定
是否接受上述委托。竞买委托人必须在拍卖日前24小时以前向本公司出具或传真书面
委托画,填写清楚委托竞买拍卖品的名称、图录号、最高委托出价等资料。
2.竞买委托人应将最高委托出价的百分之三十款项作为保证金于拍卖日前三天汇至本
公司(汇款手续费自理)。委托竞买成功后七日内竞买委托人应将全部购买价款的余
款支付给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取消交易,并将该保证金按违约金的有关规定扣除;
竞买委托人未按规定将保证金汇至本公司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竞买委托,但如
接受竞买委托并竞买成功,竞买委托人必须在七日内将全部购买价款支付给本公司,
否则竞买委托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责任。
3.如委托竞买未成功,本公司将保证金如数退回竞买委托人。
4.竞买委托人如需取消竞买委托,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画面通知本公司,否
则本公司有权按原委托竞买内容执行,竞买委托人自行承担其后果和责任。
5.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代理竞买过程中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不负任何责
任,竞买结果由竞买委托人自行承担。
6.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委托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由本公司竞买成功,则交付保
证金者为成功竞买者;如均已交付保证金,则最先委托授权本公司竞买者成功竞买者。
四、结算及费用
1.竞买人竞买成功某拍卖品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在拍卖日当日向
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购买价款为成交价款加成交价款的12%的佣金,如发生其它费
用如出境鉴定费用、运费、装裱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如买受人在拍卖日当日支付全部购买价款有困难,可于拍卖日当日支付相当于成交
价款百分之三十的定金,并应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付清剩余购买价款。如买受人逾期未
付清剩余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定金不予退回买受人。
如买受人既未支付上述成交价30%的定金,又未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付清全部的购买价
款,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买受
人,同时买受人还应承担成交价款30%的违约金。
3.买受人不得干涉本公司向委托人收取佣金。
4.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如买受人以外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买受人与本公司结算之日公布的银行买入外币价折算,且折算后的人民币不得低于拍
卖当日人民币购买价款。同时因银行换算发生的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如数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买受人须在支付全部购买
价款之日起七日内到拍卖公司指定地点领取购买的拍卖品。逾期因拍卖品的搬运、
储存、保管、保险、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同时因此而造成该拍卖品的损
坏、丢失等一切风险,亦均由买受人承担。
六、违约责任
买受人逾期一周仍未付清余款,本公司可以视其为违约,自拍卖日起六十天内仍未付
款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已转换成定金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2.取消该次交易,并不予退还买受人已交付的定金;未交付定金或定金不足成交价
30%的,本公司有权以买受人应承担成交价的30%违约金,追究其违约责任。
3.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家人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直至买受人履行其全
部付款义务即支付违约金责任、扣留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可能产生的标的物损坏、
丢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4.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
5.对无论因何种原因由本公司及与本公司联营公司占有的该买家的任何财产行驶留置权。
6.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再出售该拍卖品,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成交价的款
项应由原买受人支付。
第三章:关于委托人(卖家)的规定
一、委托手续
1.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与本公
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人代表
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一旦
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即表示同意接收并遵照执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
2.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拍卖标的必须同时交付本公司保管,未经本公司
同意,不得擅自取走。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非经本公司同意,委托人不得提出撤回
或取消委托。
3.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
协商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双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并对保留
价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如需变更保留价格,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如果所委托
的拍卖标的低于保留价成交的,委托人只享有按保留价计算落槌价的权利,但不免除
委托人按规定支付佣金及支付各项费用的义务。
4.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
录、图片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或进行公开宣传发表。拍卖标的需要装饰、装裱、装
框的,委托人与本公司另行协商,由此发生的费用则按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约定的比例
和方式各自承担。
二、保证及赔偿
1.委托人应保证其委托拍卖标的的来源合法、拥有完善的所有权及处分权,能对抗任
何第三人的任何权利主张,并保证该拍卖标的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及担保。同时
委托人还应声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该标的存在的瑕疵。
2.如果委托人违反前一条保证,导致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
三人提出的对该拍卖标的的权利主张,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造成本公司或买受人蒙
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
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3.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的拍卖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否则自行承担由此
引发的一切后果。
三、保险
1.自动受保: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
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
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
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
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
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2.保险费: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
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3.保险期间: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含成交日)终
拍卖规则
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拍卖未能成
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4.委托人安排保险: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
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1)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2)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
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3)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5.保险免责: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热、氧化、恂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或
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
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损毁、灭失,以
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
似附属物的损毁、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6.保险赔偿: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
品损毁、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
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
付给委托人。
四、拍卖品撤回
1、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拍卖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拍卖人同意
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该拍卖标的如已列入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且开始印
刷,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金额10%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如尚未
印刷,也须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金额的5%的款项及其它费用,委托人未能向拍卖
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则拍卖人有权将合同第十条拍卖标的仍按本合同进行拍卖。
2.委托人在拍卖会开始之日,不得撤回其委托委托的拍卖品。
3.如拍卖品已拍定,自拍卖之日起60天之内,委托人不得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如自
拍卖日起60天之后买受人仍未付款的,则该拍卖品的此项交易应视为未成交,委托人
应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本公司按未成交处理,仅收取未成交费用。
五、拍卖撤销
1.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消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异议。
(2)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异议且能够提供相关的有效的证据材料,同
时愿意对终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本公司规定
交付担保金。
(3)对委托人所做的说明或对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4)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5)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六、成交处理
1.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不承担向委托人支付
或垫付出售收益的义务。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
司应在收到全部购买价款三十天内以人民币形式向委托人支付出售收益。如买受人向
本公司支付外币的,本公司仍以人民币向委托人支付收益。
2.拍卖成交后,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成交价(落槌
价)的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已规定的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委
托的拍卖人,但委托人不得干涉本公司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3.如委托人拍品成交须根据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未成交处理
1.如拍卖品未能上拍或被拍卖人撤销拍卖(撤拍),委托人应凭委托合同自拍卖日起
15天内取回该拍卖品(运费自理),并解除委托合同,拍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
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拍卖品上拍后未能成交(溜拍),委托人应凭委托合同自拍卖日起15天内取回该
拍卖品(运费自理),并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如拍卖品虽已拍定,但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支付购买价款或自拍卖日起超过60日后仍
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从而构成违约,该次交易视为无效,按未成交处理,本
公司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自收到书面通知日起15天内,应取回该拍卖品(由此产
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委托人自理),委托合同自动解除。拍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
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委托人不得干涉拍卖人保留向买受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如
需要应全力配合拍卖人。如委托人在上述时间内未按要求取回拍品,由此产生的一切
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4.委托人超过上述第2条及第三条规定期限未取回委托拍卖品,逾期每日按保留价的
千分之一向本公司交纳保管费;委托人超过上述第2条及第三条规定期限45天仍未取
回委托拍品的,本公司不再收取保管费,同时也不承担保管义务,拍卖品的一切风
险、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超过上述第2条及第3条规定期限3个
月,委托人仍未取回委托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
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如拍卖价或出售价低于原保留价的,差额损失本公司
不予承担,委托人应在收到领款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领取出售收益(已扣除应付的佣
金及其他费用)。如逾期未领取的,则将该款项存入本公司的银行账户,代委托人保
存。本公司不承担利息损失。
5.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
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四章:关于拍卖人的规定
一、本公司其他权利义务
1.本公司对所有拍卖品应在拍卖日前预先公开展览并提前公布展览时间。拍卖标的原
状以拍卖预展现场的拍卖品状况为准。
2.本公司有权决定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点、出售日期、出售
条件及出售方式。
3.本公司有权通过拍卖图录或新闻媒体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的说明或评论。
4.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5.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品在图录中的先后次序、版面大小及收费标准;拍卖品在预展
现场的展览方式;与拍卖品有关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
6.本公司职员代为包装及处理买受人购买的拍卖品,仅是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免费服
务。本公司不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同时有权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买受人也有权拒
绝本公司提供此项服务;本公司对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损坏不负责任。对于本公
司向买家推荐的包装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遗漏或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7.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8.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
9.本公司有权提高竞投价或拒绝任何竞投价,有权撤销或分拆拍卖品或合并任何两件
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再次拍卖。
10.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时計价的货币及公布货币兑换率。
11.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
律和本规则的规定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及本公司的正常权益不受侵害。如当
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所有争议均应由拍卖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或限制带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13.拍卖品图录仅是对拍卖品的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材质、归属、出
处、保存状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参考性意见的文字说明和图片材料,不标明也不构成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质量、品质、质地、真实性及有无缺陷等所作的任何担保。无论印
刷、摄影对拍卖品图录中作品的色调、颜色有何影响,无论说明文字是否准确或有错
误,均应以拍卖品原物为准,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4.特别声明:本公司对所有拍卖品的真伪、品质以及拍品所存在的物质或权利瑕
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采用任何方式
(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做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
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买方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其竞买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15.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天津鼎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第五章: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拍卖人”即天津鼎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竞买人”是指本公司签订了竞投书并登记办理了必要手续(交付押金、领取竞投
牌号等),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 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
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
3.“买受人”(买家)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出价购得某件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4.“委托人”(卖家)是指提供拍卖标的并与本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拍卖标的”(拍卖品)是指委托人(卖家)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6.“保留价”(底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後在委托合同中书面确定的拍卖
标的的最低售价。
7.“参考价”(估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中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
价。估价在拍卖日前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仅供竞买人参考。
8.“成交价”(落槌价)指拍卖是在拍卖现场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9.“购买价款”是指买受人因竞买拍卖品而应向拍卖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落槌
价、全部佣金、应有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该支付
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10.“佣金”是指本公司组织的拍拍活动中,委托人及买受人在拍卖标的成交后各自
按成交价的10%-12%向本公司支付的酬金,如拍卖标的未成交,委托人则按合同规
定支付相应费用。
11.“竞买保证金”是指竞买人领取竞投号牌时所应缴付的费用,用以约束竞买人的竞买行
为。竞买人竞买成功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化为部份定金,在结清购买价款前不予退还。
12.“定金”是指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如因当场支付购买价款有困难,应先向本公司
支付成交价的30%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清购买价款前不予退还。
13.“拍卖师”是指本公司聘请的具有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并在拍卖会中落槌
敲定成交价于买受人的主持人,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
何竞投、并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14.“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保险、图录刊登、文物火漆鉴定、运输等收取的费用。
15.“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
该通知。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委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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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80,000 - 12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8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天津鼎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145号
电话:
022-83520709
邮编:
3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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