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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拍卖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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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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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禾2024金秋艺术品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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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92
潘天寿 1897~1971 梅石双清
Lot 92 |
收藏拍品
我要送鉴
上海 北京时间
09月29日 下午2点 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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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创作年份:1933年作
尺寸:83.5×44cm 约3.3平尺
质地:水墨纸本
形制:立轴
题识:
1.一树寒梅白玉条,迥临村路傍溪桥。不知近水梅花发,疑是经春雪未销。癸酉春,寿。
2.浓原先生正之,懒道人。
钤印:寿、潘天寿
说明:lot091—lot092为同一藏家友情提供。
潘天寿,原名天授,字大颐,号寿者,别署阿寿、懒道人、颐者、雷婆头峰寿者等,浙江宁海人。现代艺术大师和美术教育家。曾任国立西湖艺术院中国画系主任、教授,国立西湖艺专校长。西泠印社社员、副社长。出版有《中国绘画史》《听天阁画谈随笔》《潘天寿美术文集》《潘天寿诗存》及各种版本的《潘天寿画集》《潘天寿书画集》等。
---以下为第三方软件翻译,仅供参考---
品相报告书
本场其它拍品
竞价阶梯
快递物流
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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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投标的可通过物流或者本人自提,物流费由买家自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於与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
人或本公司)拍卖活动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
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各方当事人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未尽事宜以及在执行本规则中发生争议的,拍
卖当事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上海嘉禾拍
卖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关於委托人
第四条 委托人在委托拍卖人拍卖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
明,并与拍卖人签定书面的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条 拍卖标的从境外带入的,委托人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
规办理相关的入境手续。拍卖标的如属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艺
术品,委托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委托人应承担拍卖
标的的合法通关责任。由於委托人的原因造成相关纠纷的与拍卖人无
关。
第六条 委托人应保证拍卖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
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并且拍卖该标的的行为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
合法权益,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人必须承担自委托拍卖之日起发生的有关拍卖标的的所有纠
纷的法律责任,并对由此给拍卖人、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予以赔
偿,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七条 委托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拍卖人充分、真实说明拍卖标
的的来源和瑕疵,并保证不存在任何隐瞒和虚假陈述。如有隐瞒或者
虚假陈述,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委托人和
拍卖人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
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後,如需变更应徵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後即由拍卖人负责保管。委托人应
当向拍卖人支付保管费。拍卖成交的,保管费为成交价的1%;未成
交的,保管费为保留价的1%。委托人与拍卖人另有协议的按协议办
理。
第十条 委托人应承担的其它相关费用为拍卖标的的图录、火
漆、包装、运输及委托人要求对拍卖标的的修复、装框、装裱等费
用。
第十一条 除委托人与拍卖人另有协定外,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
付的佣金为拍卖成交价的10%,并支付其它相关费用。未成交的,委
托人应支付保留价2%的手续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拍卖人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後的
三十五日内,扣收佣金及各项费用後将出售收益支付给委托人。但买
受人违约或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拍卖开始前,委托人要求撤销委托的,应向本公司
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同意委托人撤销的,如该拍
卖标的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已交付印刷,委托人应支付给本公司
拍卖标的保留价10%的款项和相关费用;如未列入图录或其它出版物
尚未交付印刷,委托人应支付给本公司该拍卖标的保留价5%的款项
和相关费用。已经开始拍卖的,委托人不能撤销拍卖委托;撤销拍卖
委托造成竞买人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除拍卖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如拍卖未成交,委托
人应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60日内,付清图录费、保管费、保留价2%
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後可取回委托拍卖品。
委托人未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60日内付清相关费用的,本公司有
权向委托人追讨相关费用。委托人还应承担逾期未领委托拍卖品而增
加的搬运、贮存和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委托人自逾期未领取委托拍卖
品之日起承担委托拍卖品毁损、灭失的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所委托拍卖
的拍卖品。
第十六条 委托人的出售收益依法应纳税的,由委托人自行办理
或由拍卖人代为办理纳税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的出售收益拍卖人以人民币结算支付。
第三章 关於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八条 参加竞买的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
续,支付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数额由本公司在每次拍卖会前的特
别告示中公布),并领取竞买号牌。
第十九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代理
人应持有委托竞买授权文书,并在拍卖前办妥委托代理的确认、登记
和预交竞买保证金等手续。竞买人以电话方式委托本公司竞买的,应
在拍卖日前三天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的资信证明,办妥电话委托竞买的
确认、登记和预交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为电话委托竞买限价总金
额的20%)等手续,竞买人可对电话委托竞买过程进行录音。竞买
人、竞买代理人以有效支付方式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本公司按拍卖日
前一天到账为准,否则本公司恕不接受委托竞买。若拍卖成交的,竞
买保证金则抵作拍卖标的的价款;若拍卖未成交的,可当场领回保证
金。
第二十条 竞买人有权在拍卖前查验拍卖标的的原物(包括聘请
专家协助鉴定),并查阅有关拍卖资料,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及
瑕疵。竞买人应对其竞买行为承担责任,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接
受该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
第二十一条 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举牌即表示其认可加价,除非
拍卖师酌情调节加价幅度,任何人均不可以低於加价幅度的价格应
价。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拍卖
师落槌或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後,即不得反悔并当场签署
成交确认书,否则拍卖人所收竞买保证金将不予退回,竞买人还需承
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应当场支付拍卖标的的成交价
款、佣金和其它费用,提取拍卖标的。如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经本
公司同意,应保证自拍卖成交之日起的30日内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提
取拍卖标的;并应当场向拍卖人支付不少於成交价20%的履约定金。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应在付清拍卖标的成交价款、佣金及其它费
用後七日内办理提货手续。逾期造成的一切後果,包括该拍卖标的的
毁损、灭失以及搬运、贮存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以外币支付的,应按
拍卖当日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外汇兑换率为准。如遇国定节假日,无
当日牌价的,则以前一工作日牌价。兑换人民币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
及汇兑损益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如需将拍卖标的携带出境,应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拍卖人
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买受人未能付款的,本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成交价的
20%支付违约金。通过非诉讼或诉讼途径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并
要求买受人承担本公司因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经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买受人应当支付原拍
卖中买受人和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成交价款低於原拍
卖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买受人应承担再行拍卖发生
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拍卖人提出撤销
交易并退款的要求:
(一)自买受人按约定付清款项领取拍品後的十四日内,买受人
向拍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该拍卖标的为赝品,并附有两位国家级文物
鉴定专家的书面鉴定;
(二)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及投诉经拍卖人审查确认後予以接受;
(三)买受人交回的拍卖标的确系拍卖人拍出,同时买受人对该
拍卖标的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保持该拍卖标的在成交时
的状况。
第二十九条 对买受人的退款应在委托人向拍卖人退还全部价款
後,再由拍卖人向买受人办理退款。退款以买受人原支付该拍卖标的
的成交价款及佣金为限。
第四章 关於拍卖人
第三十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有权就该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拍卖人拍卖、拍
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条件、拍卖方式以及对拍卖标的的内容的陈
述等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经与委托人协商,拍卖人有权分拆或撤销拍卖标
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
第三十三条 拍卖人在对拍卖标的进行展览、出版或发表图录、
文告中,对拍卖标的的作者、年代、尺寸、质地、装裱、来源、真实
性、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均属参考意见。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质量以及拍卖标的所存在的瑕疵不承
担任何责任。
图录内对拍卖标的的现状陈述仅作为指引,如未陈述,则不表示
该拍卖标的无缺陷或经修整;如已提及某些缺陷或经修整,并不表示
无其它缺陷或经修整。图录内拍卖标的的参考价,不作为该拍卖标的
的保留价、成交价或作其它用途时的价值依据。
因摄片和印刷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作有误差,应以
原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在拍卖人保管拍卖标的期间,拍卖标的如因拍卖
人保管不善造成毁损或灭失,拍卖人根据不同情况向委托人或买受
人支付赔偿费。如该拍卖标的未成交,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留价的
100%;如该拍卖标的已成交,则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成交价的100%;
无保留价拍卖标的的最高赔偿额,由双方另以书面约定。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造成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拍卖人不
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在图录中以“*”符号特别
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相关的
法律、法规自行到文物管理部门办理出境审核手续。
第三十六条 拍卖人有权根据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当鉴定
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相符时,拍卖人有权变
更或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七条 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相关的
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维护拍卖各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释义:
(一)“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二)“竞买人”是指经本公司认可,在本公司办理了必要的手
续,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三)“买受人”是指在本公司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
卖标的的竞买人。
(四)“拍卖人”或“本公司”是指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
(五)“保留价”是指委托人与拍卖人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
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价。
(六)“参考价”是指对拍卖标的的估价,并非确定的拍卖价。
(七)“成交价”是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给最高应价
者的价格。
(八)“佣金”是指委托人、买受人按约定的成交价比例向拍卖
人支付的费用。
(九)“出售收益”是指支付给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成
交价减去按比例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以及委托人应支付给本公司的
其它款项後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是指买受人因购得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成
交价款、佣金和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
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是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
品图录及其它行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约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海关关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外人员带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文物经查验准予放行後在该文物物品上加封的
封条。该封条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物管理部门拆封。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英文文本
与中文文本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拍卖会上的《特别告示》是本《拍卖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二OO一年一月制定,二OO九年一月一日修
订生效。本规则报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上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於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
保证金可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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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信息
拍品估价:80,000 - 100,000 人民币
起拍价格:80,000 人民币
买家佣金:
15.00%
拍卖公司
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静安区延安中路1111号延安饭店东苑一楼
电话:
021-32558111
邮编:
2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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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本场
《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