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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匮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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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珍玩专场
古董珍玩专场
江苏 北京时间
2023年04月14日 开拍
场次与拍卖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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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
江苏金匮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梁溪区南禅寺商城28-309
电话:
13063682111
邮编:
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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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次描述
2023年文物艺术品拍卖会
古董珍玩专场
预展信息
预展时间:2023年4月12日-13日 上午9点-晚上6点
拍卖时间:2023年4月14日 上午9点30分 时间顺延
展拍地点:江苏无锡宜兴紫砂宾馆(无锡宜兴丁蜀镇公园路206号)
拍卖举办地
江苏无锡宜兴紫砂宾馆(无锡宜兴丁蜀镇公园路206号)
拍卖规则
保证金
本场拍卖会保证金与竞拍额度比例为1:3
买家佣金
15.00 %
拍卖类型
线上线下同步
竞价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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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清代 刻人物诗文锡制茶叶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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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清代 宝珠形松纹小铁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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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清代 直筒锡制茶叶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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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清末 嵌玉盖锡茶叶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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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清代 瓜菱银壶(带木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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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清代 银壶(配五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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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民国 仿斗彩杯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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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民国 浅降山水卧足杯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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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民国 墨彩钟形杯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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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明末清初 宜钧大碗(粗砂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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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同治年制 浅降彩四方倭角瓷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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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清代 心经德化杯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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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清代 银壶(带木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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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大清光绪 青花云龙纹碗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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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民国 青玉诗文杯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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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吴敬恒 民国 马公愚书画为戴春风贺寿碗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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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清早 青花酱釉茶杯茶托(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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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清代 红木嵌瘿木花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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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清代 昆石供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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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清代 石湾罗汉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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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清代 鎏金铜贯耳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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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王炳荣 道光 浅蓝贴塑高浮雕印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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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张鸣歧 明代 红铜手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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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毕渊明画 解放初 老虎赏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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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清代 缸豆红苹果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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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清代 绳耳四方铜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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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清代 黄花梨梅桩花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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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清代 松月侣款冲天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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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汪少平 民国 青绿山水印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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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清代 英石供石(带木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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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明代 守业白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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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民国 白铜金文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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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西厓 民国 竹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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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清代 描金瓜菱大漆盖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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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民国 白铜方形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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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徐星周刻 民国 寿山石大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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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清代 红木提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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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清代 玉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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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清代 白铜椭圆形手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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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清代 竹节锡制茶叶罐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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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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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匮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规、条例和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拍卖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将在上述法律、章程和本规则界定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规则所列条款,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
第五条:当事人在执行本规则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二章 关于拍卖人的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七条:本公司有权就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条件、拍卖方式以及对拍卖标的内容的陈述等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本公司在对拍卖标的进行展览、出版或发表的图录、文告中,对拍卖标的的作者、年代、尺寸、质地、装裱、来源、真实性、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均属参考意见。本公司在拍卖前申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标的,将在图录中以“*”符号特别注明。
第十条:在本公司承担风险期间,拍卖标的如毁损或灭失,本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支付相应赔偿费。如该拍卖标的未成交,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留价的100%;如该拍卖标的已成交,则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成交价的100%;无保留价拍卖标的的最高赔偿额,由双方另以书面约定。上述赔偿额均应扣除佣金和其它费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如虫咬等)造成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当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相符时,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本公司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图录上的参考价。
第十三条:本公司有权决定对拍卖标的做任何说明或评价。
第十四条:本公司有权决定委托人将在其拍卖标的的图录印刷中支付的有关费用数额。
第十五条: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中介代理方,有义务为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本公司有权按规定提高或拒绝拍卖中的竞买价,有权利撤销、分拆或合并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撤回及再次拍卖。
第十七条:本公司有义务为拍卖交易双方当事人保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十八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有义务提供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并与本公司签署拍卖委托合同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的,还应向本公司提交委托书。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保证其对所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牵扯任何债权并有义务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所拍卖标的的一切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充分、真实地表述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不得参与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的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二条:对于某些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须双方共同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的,委托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的产权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拍卖标的的拍卖底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其更改也须于拍卖日15日前双方重新协商书面改定,双方应对商定的拍卖底价保守秘密。在拍卖中本公司有权以低于拍卖底价的价格出售拍卖标的,但委托人仍可获得按照拍卖底价售出时应得的拍卖收益。
第二十四条:除委托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拍卖标的将由本公司投保,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保险额以委托人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认可。
第二十五条:保险期限自本公司收到委托拍卖标的至买受人领走该拍卖标的时止。如拍卖标的未能售出,则保险期限至双方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时止。
第二十六条: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为其拍卖标的投保,则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并对任何情况下拍卖标的损坏及损失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可在拍卖展示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如果该拍卖标的的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已开始印刷,则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该拍卖标的拍卖底价10%的款项,并缴纳其他应计费用;若图录等尚未开始印刷,则需支付拍卖底价5%及其他应计费用。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在出售后收益应依法纳税,由委托人自行办理或由拍卖人代为办理、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九条:若拍卖标的未能拍出,其委托人可要求本公司再次拍卖。此时双方须重新确定拍卖底价,并重新签署拍卖委托合同书。
第三十条:若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回该拍卖标的,此后拍卖标的发生任何毁损或灭失,委托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的过程中的风险及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负责保险费用,依惯例,一般不在运输中投保。
第四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凭身份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填写并签署竞买人登记表,领取竞买号牌,并交纳保证金,以取得竞买权。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人若非经事先出具书面证明其为代理人,本公司一律视其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拍卖规则各项条款。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号牌则表示接受此时拍卖标的价位。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本公司认定为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否则所交纳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自拍卖日起 30日内,如本公司售出拍卖标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则本公司认为该拍卖标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同意取消交易并向买受人退款:
(1).本公司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指出该拍卖标的为赝品;
(2).本公司收到保持拍卖当日原状的该拍卖标的;
(3).买受人向本公司出具两位或两位以上相应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关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
(4).买受人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未在该拍卖标的上设定任何债权或担保物权;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受人无权要求本公司取消交易:
1. 拍卖标的图录对该拍卖标的的说明符合当时有关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已经清楚表明专家对于该拍卖标的的鉴定意见存有争议;
2.只能够用某种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科学方法是在拍卖结束后才被普遍使用;或只能用某种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种方法的使用费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该拍卖标的造成损害;
3.原买受人对该标的的所有权已转移或未持有原购买发票。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对买受人的退款应在委托人向本公司退还全部拍卖收益后进行,金额以买受人原先支付的成交价款及佣金为限。
第五章 佣金及标的交割
第三十八条: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对已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成交价10%的委托佣金和支付其它应计费用;对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以拍卖底价1%的款项付给本公司作为保管费,同时支付其它应计费用。
第三十九条:竞买人竞买成功,应支付成交价款及约定的佣金和其他应计费用,如未约定佣金的,佣金按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的5%收取,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买受人7日内如数支付成交价款和其他应计费用后,应在拍卖日起7日内领取该拍定物。未能在7日内取走而造成拍定物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等须由买受人承担,保管中出现的毁损或灭失责任也应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受人自拍卖日起超过35日未付清款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本公司对拍出之拍卖标的不负搬运责任,仅在必要时提供简易包装服务,买受人领取之后可按自己意愿再行包装。本公司对于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托运公司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如买受人不按期付款,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该买受人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其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撤销本公司与该买受人的所有交易并暂时扣留向其出售的所有拍定物,直至该买受人履行所签协议和本规则条款为止,其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买受人支付;
3.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该拍定物。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原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应由违约买受人支付。
第四十二条:买受人应按人民币以现金、信用卡或支票付款。若以其他币种支付,则应按拍卖前1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所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于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江苏金匮拍卖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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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匮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规、条例和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拍卖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将在上述法律、章程和本规则界定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规则所列条款,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
第五条:当事人在执行本规则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二章 关于拍卖人的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七条:本公司有权就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条件、拍卖方式以及对拍卖标的内容的陈述等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本公司在对拍卖标的进行展览、出版或发表的图录、文告中,对拍卖标的的作者、年代、尺寸、质地、装裱、来源、真实性、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均属参考意见。本公司在拍卖前申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标的,将在图录中以“*”符号特别注明。
第十条:在本公司承担风险期间,拍卖标的如毁损或灭失,本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支付相应赔偿费。如该拍卖标的未成交,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留价的100%;如该拍卖标的已成交,则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成交价的100%;无保留价拍卖标的的最高赔偿额,由双方另以书面约定。上述赔偿额均应扣除佣金和其它费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如虫咬等)造成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当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相符时,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本公司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图录上的参考价。
第十三条:本公司有权决定对拍卖标的做任何说明或评价。
第十四条:本公司有权决定委托人将在其拍卖标的的图录印刷中支付的有关费用数额。
第十五条: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中介代理方,有义务为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本公司有权按规定提高或拒绝拍卖中的竞买价,有权利撤销、分拆或合并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撤回及再次拍卖。
第十七条:本公司有义务为拍卖交易双方当事人保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十八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有义务提供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并与本公司签署拍卖委托合同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的,还应向本公司提交委托书。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保证其对所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牵扯任何债权并有义务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所拍卖标的的一切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充分、真实地表述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不得参与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的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二条:对于某些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须双方共同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的,委托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的产权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拍卖标的的拍卖底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其更改也须于拍卖日15日前双方重新协商书面改定,双方应对商定的拍卖底价保守秘密。在拍卖中本公司有权以低于拍卖底价的价格出售拍卖标的,但委托人仍可获得按照拍卖底价售出时应得的拍卖收益。
第二十四条:除委托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拍卖标的将由本公司投保,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保险额以委托人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认可。
第二十五条:保险期限自本公司收到委托拍卖标的至买受人领走该拍卖标的时止。如拍卖标的未能售出,则保险期限至双方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时止。
第二十六条: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为其拍卖标的投保,则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并对任何情况下拍卖标的损坏及损失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可在拍卖展示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如果该拍卖标的的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已开始印刷,则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该拍卖标的拍卖底价10%的款项,并缴纳其他应计费用;若图录等尚未开始印刷,则需支付拍卖底价5%及其他应计费用。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在出售后收益应依法纳税,由委托人自行办理或由拍卖人代为办理、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九条:若拍卖标的未能拍出,其委托人可要求本公司再次拍卖。此时双方须重新确定拍卖底价,并重新签署拍卖委托合同书。
第三十条:若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回该拍卖标的,此后拍卖标的发生任何毁损或灭失,委托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的过程中的风险及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负责保险费用,依惯例,一般不在运输中投保。
第四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凭身份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填写并签署竞买人登记表,领取竞买号牌,并交纳保证金,以取得竞买权。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人若非经事先出具书面证明其为代理人,本公司一律视其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拍卖规则各项条款。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号牌则表示接受此时拍卖标的价位。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本公司认定为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否则所交纳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自拍卖日起 30日内,如本公司售出拍卖标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则本公司认为该拍卖标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同意取消交易并向买受人退款:
(1).本公司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指出该拍卖标的为赝品;
(2).本公司收到保持拍卖当日原状的该拍卖标的;
(3).买受人向本公司出具两位或两位以上相应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关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
(4).买受人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未在该拍卖标的上设定任何债权或担保物权;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受人无权要求本公司取消交易:
1. 拍卖标的图录对该拍卖标的的说明符合当时有关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已经清楚表明专家对于该拍卖标的的鉴定意见存有争议;
2.只能够用某种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科学方法是在拍卖结束后才被普遍使用;或只能用某种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种方法的使用费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该拍卖标的造成损害;
3.原买受人对该标的的所有权已转移或未持有原购买发票。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对买受人的退款应在委托人向本公司退还全部拍卖收益后进行,金额以买受人原先支付的成交价款及佣金为限。
第五章 佣金及标的交割
第三十八条: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对已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成交价10%的委托佣金和支付其它应计费用;对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以拍卖底价1%的款项付给本公司作为保管费,同时支付其它应计费用。
第三十九条:竞买人竞买成功,应支付成交价款及约定的佣金和其他应计费用,如未约定佣金的,佣金按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的5%收取,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买受人7日内如数支付成交价款和其他应计费用后,应在拍卖日起7日内领取该拍定物。未能在7日内取走而造成拍定物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等须由买受人承担,保管中出现的毁损或灭失责任也应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受人自拍卖日起超过35日未付清款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本公司对拍出之拍卖标的不负搬运责任,仅在必要时提供简易包装服务,买受人领取之后可按自己意愿再行包装。本公司对于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托运公司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如买受人不按期付款,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该买受人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其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撤销本公司与该买受人的所有交易并暂时扣留向其出售的所有拍定物,直至该买受人履行所签协议和本规则条款为止,其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买受人支付;
3.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该拍定物。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原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应由违约买受人支付。
第四十二条:买受人应按人民币以现金、信用卡或支票付款。若以其他币种支付,则应按拍卖前1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所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于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江苏金匮拍卖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拍卖有限公司
买家注册条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