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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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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期书画拾漏寻宝拍卖会
第22期书画拾漏寻宝拍卖会
四川 北京时间
2021年12月26日 开拍
场次与拍卖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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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
四川德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2号浣花香1栋11层1101号
电话:
027-87328511
邮编:
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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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次描述
第22期书画拾漏寻宝拍卖会
预展信息
预展时间:2021年12月24日-25日 上午9点30分-下午5点30分
拍卖事件:2021年12月26日 上午9点30分
展拍地址:成都诗婢家美术馆(成都市青羊区琴台路7号)
拍卖举办地
成都诗婢家美术馆(成都市青羊区琴台路7号)
拍卖规则
保证金
本场拍卖会保证金与竞拍额度比例为1:3
买家佣金
15.00 %
拍卖类型
线上线下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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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7: 周以鸿 观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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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8: 谢振鸥 观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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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9: 佚名 佛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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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0: 佚名 观音造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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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2: 张大千 梅竹松水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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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 张大千 青绿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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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4: 张大千 南无观世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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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5: 黄宾虹 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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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6: 张大千 白描仕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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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7: 黄宾虹 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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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8: 金心明 山水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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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1: 许宏泉 花卉四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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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4: 吕三 书法册页九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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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1: 陈子庄 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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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2: 苏葆桢 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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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4: 彭先诚 文姬归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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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5: 孙竹篱 玉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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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9: 邱笑秋 熊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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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 吴一峰 剑门天下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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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岑学恭 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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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流沙河 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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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刘云泉 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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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余兴公 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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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刘克刚 花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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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本场
《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
注册此场拍卖会 - 第22期书画拾漏寻宝拍卖会(41636)
拍 卖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为此,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和委托人必须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对自己所执行规则之行为负责。对规定以外之疑问,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公司有解释之权利。对有争议之法律问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第二条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四川德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2号A栋11层1101号、1102号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三)“委托人”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竞买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依法具有竞买资格,符合竞买条件,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有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六)“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第三条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和买受人各自承担。
第五条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及/或质量,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亲自察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若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的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委托人有权就保留价数额与本公司书面协议,保留价数额一经双方确定,如需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义;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义且能提供异义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义;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除委任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示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减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
(二)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损毁、减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本公司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鼠咬、虫蛀、物质本身变化等不可抗力困素,以及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支架、轴头、装裱、插册等类似附属物的毁损、减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凡是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减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所付佣金按定槌价的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计付,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若某拍卖品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保留价百分之三的未成交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天内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如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天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日起60天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终止,相关交易应按本规则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义。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若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税费,税款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之决定权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的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及再次出售该拍卖品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档,竞买人为潜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的注册登记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档填写并签署登记档,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察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七条 拍卖品图录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的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以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色调、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勿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三十九条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委投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之第三十二条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二条 因代理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投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投。
第四十三条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本公司最先收到委托竞投授权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四条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谨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球价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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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 第22期书画拾漏寻宝拍卖会
拍 卖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为此,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和委托人必须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对自己所执行规则之行为负责。对规定以外之疑问,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公司有解释之权利。对有争议之法律问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第二条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四川德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2号A栋11层1101号、1102号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三)“委托人”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竞买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依法具有竞买资格,符合竞买条件,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有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六)“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第三条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和买受人各自承担。
第五条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及/或质量,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亲自察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若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的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委托人有权就保留价数额与本公司书面协议,保留价数额一经双方确定,如需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义;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义且能提供异义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义;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除委任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示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减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
(二)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损毁、减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本公司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鼠咬、虫蛀、物质本身变化等不可抗力困素,以及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支架、轴头、装裱、插册等类似附属物的毁损、减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凡是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减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所付佣金按定槌价的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计付,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若某拍卖品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保留价百分之三的未成交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天内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如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天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日起60天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终止,相关交易应按本规则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义。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若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税费,税款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之决定权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的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及再次出售该拍卖品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档,竞买人为潜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的注册登记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档填写并签署登记档,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察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七条 拍卖品图录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的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以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色调、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勿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三十九条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委投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之第三十二条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二条 因代理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投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投。
第四十三条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本公司最先收到委托竞投授权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四条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谨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球价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买家注册条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