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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十竹斋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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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玉工艺品(二)
瓷玉工艺品(二)
江苏 北京时间
2021年12月18日 开拍
场次与拍卖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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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
南京十竹斋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01号2层
电话:
025-84415812
邮编:
210018
联系卖家
场次描述
2021秋季文物艺术品拍卖会
瓷玉工艺品(二)
温馨提示:本场拍卖不允许有违约行为,请买家谨慎参拍!
预展信息
预展时间:2021年12月16日-17日 上午10点-晚上6点
拍卖时间:2021年12月18日 上午9点30分 时间顺延
展拍地址:十竹斋艺术博览中心(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01号)二楼
拍卖举办地
十竹斋艺术博览中心(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01号)二楼(两个厅)
拍卖规则
保证金
本场拍卖会保证金与竞拍额度比例为1:3
买家佣金
15.00 %
拍卖类型
线上线下同步
竞价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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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 明 青花龙纹高足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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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 明 青花龙纹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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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 明洪武 青花缠枝菊花花口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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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 明洪武 青花松鼠葡萄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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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 明 青花高士人物瓶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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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 明宣德 青花海涛缠枝莲纹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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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 明嘉靖 青花人物六方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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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 明 青花“陆逊问津”文物故事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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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 明嘉靖 青花龙纹水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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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 明万历 青花人物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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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 明 青花鱼藻纹 松鼠葡萄纹罐两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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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 明万历 青花莲生贵子罐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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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 明万历 青花双龙戏珠纹长方四足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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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 明 青花鱼化龙纹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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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 明 青花花卉纹鸡心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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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 明 青花龙纹长颈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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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 明 釉里红花卉纹四方鸟食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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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 明 青花花卉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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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 明 青花花卉三足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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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 明末 青花十八罗汉香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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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 明崇祯 青花竹林七贤蒜头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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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 明嘉靖 甜白釉暗刻花卉小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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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明嘉靖 黄地绿龙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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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明万历 青花淡描鹿石形香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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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 明正德 黄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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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 明万历 浇黄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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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 明嘉靖 黄釉大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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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 清 铜鎏金财神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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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 清 铜鎏金财神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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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 清乾隆 铜鎏金金刚手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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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2: 清 铜鎏金金刚手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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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 清乾隆 铜鎏金骑驴护法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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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 清雍正 铜鎏金金刚手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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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5: 清 铜鎏金无量寿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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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7: 清 铜鎏金绿度母坐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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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 清 铜鎏金千手观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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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9: 清 利马铜观音坐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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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 清 利马铜嵌银丝绿度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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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本场
《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
注册此场拍卖会 - 瓷玉工艺品(二)(42157)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
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拍卖活动的
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
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
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有权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对涉及
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对于发生的争议协商不
成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有义务提供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文
件或营业执照,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
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制作该物品的照片、图示、图录或其
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
件,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注册登记
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
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
证如下:
( 一 ) 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
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 包括著作权权益 ),
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 )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
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 三 )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
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蒙
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
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
外。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
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
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对以下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 一 ) 通过拍卖品图录、新闻媒体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
说明或评价;
( 二 )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 三 ) 委托人就其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他形式的拍卖
品展示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除非本公司与委
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
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
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
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 一 )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 二 ) 第三方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
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
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 三 )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
持有异议;
( 四 )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 五 )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
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
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该拍卖品底价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
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该拍
卖品底价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
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三条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
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按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价格补交相差的保
险费款项,则所有拍卖品将受托于本公司进行投保。否则,将视同告
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责任及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
取拍卖品之日止 ( 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如果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
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
满止。
第十五条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
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
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等不可力因素对拍
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
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
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
对于某些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须双方共同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的,委
托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的产权转移等手续。
第十八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
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
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
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一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
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
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 35 天后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如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
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并
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三条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
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
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
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
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 ( 由委托人支付费用 ) 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
列事项:
( 一 )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 二 ) 搬移、贮藏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 四 )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取回该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
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
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
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
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上述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
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
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
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
本公司均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状况以文字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
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
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的任何担保。
第二十八条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
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
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
方式 ( 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 ) 所作的介绍及评价,
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
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
物,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
之表述做出是否竞投之决定。
第三十条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
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
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
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
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
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
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
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
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
人本人。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
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六条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 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 ) 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
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
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三十八条
因代理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投而提供
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
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将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
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投。
第三十九条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
品竞投成功,则本公司最先受到授权委托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条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
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
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
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
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
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
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应当在成交纪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
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
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
取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全额
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所有价款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其他货币
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
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
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 ( 以较早发生日
期为准 )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 一 )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 二 )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 三 ) 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四十七条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
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
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全责,
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
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
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品,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
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仅应视为
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
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
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
属物的毁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
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或拍卖会现
场予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条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
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 一 ) 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二 )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
行的同期利率标准计算;
( 三 )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任何
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
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
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
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 四 ) 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
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 五 )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
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
当支付的酬金 / 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
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
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章 名词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一 )“本公司”指南京十竹斋拍卖有限公司;
( 二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
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
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
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 三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
的竞买人;
( 四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
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 五 )“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
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 六 )“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
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
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 七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
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达成交易的日期;
( 八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 九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
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
后的余额;
( 十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
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
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 十一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
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 十二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
最低售价;
( 十三 )“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
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
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第五章 其 他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
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
同载明的拍卖品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
合同。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
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
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
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地址和联络方式告知本公
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
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
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
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
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五十七条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
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面必
须遵守、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上述文本框拍卖企业的《拍卖规则》
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  
联拍在线服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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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人在注册参与拍卖会前,敬请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拍卖企业制定的《拍卖规则》及《联拍在线服务规则》,点击注册申请按钮即已表明完全认可上述规则条款,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竞买人如需专家提供参考意见,可在参与竞拍之前向本网站“在线鉴定咨询系统“的专家提交拍品送鉴申请。专家出具的《在线鉴定咨询意见书》仅供竞买人参考,不作为交易依据。感谢您对联拍在线的理解和支持!
拍卖规则 - 瓷玉工艺品(二)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
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拍卖活动的
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
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
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有权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对涉及
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对于发生的争议协商不
成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有义务提供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文
件或营业执照,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
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制作该物品的照片、图示、图录或其
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
件,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注册登记
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
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
证如下:
( 一 ) 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
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 包括著作权权益 ),
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 )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
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 三 )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
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蒙
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
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
外。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
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
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对以下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 一 ) 通过拍卖品图录、新闻媒体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
说明或评价;
( 二 )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 三 ) 委托人就其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他形式的拍卖
品展示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除非本公司与委
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
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
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
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 一 )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 二 ) 第三方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
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
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 三 )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
持有异议;
( 四 )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 五 )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
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
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该拍卖品底价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
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该拍
卖品底价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
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三条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
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按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价格补交相差的保
险费款项,则所有拍卖品将受托于本公司进行投保。否则,将视同告
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责任及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
取拍卖品之日止 ( 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如果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
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
满止。
第十五条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
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
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等不可力因素对拍
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
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
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
对于某些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须双方共同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的,委
托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的产权转移等手续。
第十八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
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
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
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一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
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
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 35 天后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如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
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并
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三条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
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
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
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
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 ( 由委托人支付费用 ) 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
列事项:
( 一 )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 二 ) 搬移、贮藏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 四 )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取回该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
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
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
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
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上述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
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
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
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
本公司均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状况以文字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
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
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的任何担保。
第二十八条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
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
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
方式 ( 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 ) 所作的介绍及评价,
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
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
物,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
之表述做出是否竞投之决定。
第三十条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
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
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
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
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
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
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
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
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
人本人。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
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六条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 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 ) 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
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
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三十八条
因代理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投而提供
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
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将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
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投。
第三十九条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
品竞投成功,则本公司最先受到授权委托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条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
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
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
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
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
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
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应当在成交纪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
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
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
取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全额
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所有价款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其他货币
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
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
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 ( 以较早发生日
期为准 )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 一 )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 二 )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 三 ) 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四十七条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
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
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全责,
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
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
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品,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
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仅应视为
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
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
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
属物的毁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
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或拍卖会现
场予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条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
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 一 ) 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二 )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
行的同期利率标准计算;
( 三 )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任何
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
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
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
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 四 ) 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
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 五 )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
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
当支付的酬金 / 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
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
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章 名词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一 )“本公司”指南京十竹斋拍卖有限公司;
( 二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
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
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
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 三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
的竞买人;
( 四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
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 五 )“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
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 六 )“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
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
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 七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
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达成交易的日期;
( 八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 九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
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
后的余额;
( 十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
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
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 十一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
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 十二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
最低售价;
( 十三 )“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
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
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第五章 其 他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
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
同载明的拍卖品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
合同。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
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
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
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地址和联络方式告知本公
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
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
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
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
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五十七条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
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面必
须遵守、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买家注册条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