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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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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古赏今——中国杂项专场
博古赏今——中国杂项专场
浙江 北京时间
2023年07月24日 开拍
场次与拍卖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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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南路弘钰博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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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次描述
2023年(杭州)春季艺术品拍卖会
博古赏今——中国杂项专场
预展信息
预展时间:2023年7月21日-22日
拍卖时间:2023年7月24日 上午11点
展拍地点: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2号 洲际酒店A厅
拍卖举办地
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2号 洲际酒店A厅
拍卖规则
保证金
本场拍卖会保证金与竞拍额度比例为1:5
买家佣金
15.00 %
拍卖类型
线上线下同步
竞价阶梯
竞价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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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1: 清 白地矾红杯江山万代一对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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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2: 清光绪 粉彩草虫纹花口碗一对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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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3: 清光绪 粉彩灵仙祝寿碗一对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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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4: 清光绪 籁瓜过枝碗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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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5: 清光绪 胭脂红釉碗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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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6: 清宣统 粉彩百蝶纹碗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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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7: 明 青花缠枝花卉小碗一只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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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8: 清道光 青花龙纹盖碗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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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9: 清 矾红御题诗盖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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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0: 清光绪 外粉彩内青花莲塘纹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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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1: 清晚期 斗彩灵仙祝寿纹盘一对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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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2: 清嘉庆 斗彩博古瓜果纹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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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3: 清初 青花鱼化龙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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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4: 清初 青花人物故事纹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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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5: 清康熙 青花山水纹盖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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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6: 明 青花万历人物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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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7: 明晚期 红绿彩狩猎图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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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8: 清雍正 斗彩子午莲暗刻龙纹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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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9: 清光绪 粉彩八吉祥纹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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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0: 清乾隆 雪花蓝描金山水纹插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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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1: 清乾隆 青花山水楼阁纹大插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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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2: 清光绪 大雅斋风格紫地粉彩花鸟纹尊一对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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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3: 清光绪 粉彩龙凤纹盘口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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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4: 清 青花博古锦灰堆筒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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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5: 清 五彩婴戏穿花纹筒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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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6: 清光绪 五彩锦地开光花卉纹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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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7: 清光绪 五彩刀马人物观音瓶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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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8: 清中期 狮子绣球纹大盖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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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9: 清光绪 粉彩夔凤纹大赏瓶一对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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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0: 清乾隆 粉彩太平有像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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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1: 明 琉璃釉狮子一对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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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2: 清乾隆 粉彩送子观音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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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3: 清 彩绘莲花手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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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4: 清乾隆 粉彩花卉卧女摆件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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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5: 明末清初 白釉观音立像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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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6: 清早期 德化窑刻花弦纹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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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7: 明 湖田窑斗笠碗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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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8: 清早期 白釉达摩立像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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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0: 清乾隆 窑变红釉葫芦庙顶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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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1: 清中期 红釉玉壶春瓶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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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本场
《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
注册此场拍卖会 - 博古赏今——中国杂项专场(558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0号海格国际大厦A座十三层;
(三)“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
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
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
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四)“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
得拍卖品的竞买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
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
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五)“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
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但本公司除
外;
(六)“拍卖品”指委托人所有的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交予本
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
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
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
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
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
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
方式确认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
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
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
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
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
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
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
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
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
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
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
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
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
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
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
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
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但是文物
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
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品行使国家优先
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
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
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
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
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
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
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
担。因天气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
消,无需向竞买人作出任何赔偿。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本公司
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品均
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拍卖
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
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卖品的真
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拍
卖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品瑕疵(如
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
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
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买权的相关
文件,不构成对于拍卖品的任何真伪、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
定意见。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
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
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
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
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
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
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
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
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
于所有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
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
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
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
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
卖品除外。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
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
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
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
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展
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
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
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
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
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
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
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
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
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
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
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
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
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及终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
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并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
任:
(一)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 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
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
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
法律责任;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
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
款;
(五)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六)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七)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本公司中止拍卖
的;
(八)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
终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并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
卖品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二)拍卖品被认定为赃物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四)拍卖品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拍卖的;
(六)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
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
于该拍卖品保留价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
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
留价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
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
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
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
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
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
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
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
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
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
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
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品拍卖
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
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
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
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
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
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
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一)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
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然
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虫
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气候或气
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
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
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
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
为或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
放射性污染;因火灾、爆炸时拍卖品遭受的盗窃;因涉及特殊
年份、日历或历法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直接或间接引
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
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中的故障;因飞机或其它航空器以
高速或超音速飞行而引起的声波等原因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损
失;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
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三)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
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
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
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
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
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
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
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
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
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
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
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
形式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税费后支付委托
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
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
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
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税费
后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60天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
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作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
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
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
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
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
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若超过上述期
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
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
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六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
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
委托人出售收益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
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
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
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
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
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
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
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
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
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
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
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
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
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
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本
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及再次出售该拍卖品的全部费用后,
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三十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
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
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
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品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
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
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
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
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
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
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
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
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
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品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
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
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
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
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
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
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
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
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
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
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
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五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
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
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
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
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
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
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
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
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
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
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
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号牌登
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
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
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或者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
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
第三十九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
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四十条: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
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
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
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二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因代理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投
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
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将不负任何责
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投。
第四十三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
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本公司以最先收到委托竞投授权书者为
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四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一) 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二) 如遇有出错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品拍卖之时或拍卖
之后,有权决定最高应价人、是否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
争议的拍卖品重新拍卖;
(三) 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
低竞价阶梯;
(四)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品,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师有权
自行酌情决定起拍价;
(五) 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五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
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
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
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
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
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未亲自签
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而是由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持竞买号
牌者)现场代为签署,则无论该签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买
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也无论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上的签字是否
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授权该等人士代为签署,
除非买受人于拍卖现场提出异议,否则签字人一切行为的法律
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
人签名。
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
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记录上签
名。
第四十八条: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
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
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
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九条:付款要求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一次付
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否则应
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保留拒收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
付款的权利。如买受人购得多件拍卖品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某件拍卖品购买价
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
第五十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
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
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
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
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
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
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或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三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
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
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
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
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
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四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
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
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
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
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
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
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
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六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本公司没有调查竞买人、买受人付款能力的义务。若买受人未
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
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
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
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购得多件拍卖品的,拍卖成交后,若
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品购买价款,应视为买受
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
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可以选择将上
述不予退还的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
金、酬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本公司处用于对
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选择将竞买保证金(定金)优
先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的,由本公
司决定剩余保证金(定金)的分配方式;
(二) 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
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将买受人全部或部分资料、信息提供给
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
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
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
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
外,本公司有权保留该利息;
(四)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
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因诉
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 将买受人在本公司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
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
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
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
分质押财产。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
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 在拍卖成交日起60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
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
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
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
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
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
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
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
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
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八)将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联络处)、关联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受人的款项抵
销买受人欠付本公司购得拍卖品的任何款项;将买受人支付的
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受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
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的任何款项,而不
论买受人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第五十七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
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
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
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
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
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
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及本公司因处置该
拍卖品而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
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八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
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
侵害。
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
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身份信息),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
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本公司有权
将违约人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报送行业组织、征信机构。
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记录,并需要向
竞买人收集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的资料(例如向
银行索取信用审核)。这些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有关
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提供给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
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以协助
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
符合竞买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买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
要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例如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提供竞买人
的部分个人资料。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即表示竞买人同
意上文所述。
第五十九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
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
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十条: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
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
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
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一条: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
为不承担责任。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
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
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失而支付的全
部费用为准。
第六十二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
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
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
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指以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
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
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
如以其他书面方式发出,则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
期。
第六十三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
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
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六十四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
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五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
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六条: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
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
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
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七条: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
反之亦然。
第六十八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
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
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
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
单独通知。
第六十九条: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
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
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
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七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则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
公司负责解释。
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上述文本框拍卖企业的《拍卖规则》
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  
联拍在线服务规则
温馨小贴士
竞买人在注册参与拍卖会前,敬请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拍卖企业制定的《拍卖规则》及《联拍在线服务规则》,点击注册申请按钮即已表明完全认可上述规则条款,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竞买人如需专家提供参考意见,可在参与竞拍之前向本网站“在线鉴定咨询系统“的专家提交拍品送鉴申请。专家出具的《在线鉴定咨询意见书》仅供竞买人参考,不作为交易依据。感谢您对联拍在线的理解和支持!
拍卖规则 - 博古赏今——中国杂项专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0号海格国际大厦A座十三层;
(三)“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
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
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
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四)“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
得拍卖品的竞买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
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
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五)“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
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但本公司除
外;
(六)“拍卖品”指委托人所有的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交予本
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
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
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
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
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
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
方式确认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
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
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
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
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
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
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
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
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
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
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
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
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
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
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
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
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但是文物
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
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品行使国家优先
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
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
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
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
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
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
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
担。因天气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
消,无需向竞买人作出任何赔偿。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本公司
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品均
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拍卖
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
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卖品的真
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拍
卖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品瑕疵(如
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
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
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买权的相关
文件,不构成对于拍卖品的任何真伪、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
定意见。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
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
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
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
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
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
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
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
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
于所有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
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
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
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
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
卖品除外。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
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
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
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
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展
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
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
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
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
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
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
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
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
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
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
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
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
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及终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
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并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
任:
(一)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 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
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
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
法律责任;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
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
款;
(五)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六)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七)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本公司中止拍卖
的;
(八)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
终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并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
卖品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二)拍卖品被认定为赃物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四)拍卖品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拍卖的;
(六)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
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
于该拍卖品保留价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
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
留价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
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
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
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
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
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
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
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
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
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
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
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品拍卖
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
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
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
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
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
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
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一)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
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然
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虫
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气候或气
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
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
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
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
为或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
放射性污染;因火灾、爆炸时拍卖品遭受的盗窃;因涉及特殊
年份、日历或历法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直接或间接引
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
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中的故障;因飞机或其它航空器以
高速或超音速飞行而引起的声波等原因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损
失;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
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三)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
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
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
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
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
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
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
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
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
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
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
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
形式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税费后支付委托
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
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
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
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税费
后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60天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
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作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
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
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
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
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
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若超过上述期
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
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
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六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
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
委托人出售收益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
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
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
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
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
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
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
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
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
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
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
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
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
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
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本
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及再次出售该拍卖品的全部费用后,
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三十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
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
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
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品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
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
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
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
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
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
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
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
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
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品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
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
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
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
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
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
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
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
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
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
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
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五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
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
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
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
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
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
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
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
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
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
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
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号牌登
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
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
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或者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
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
第三十九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
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四十条: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
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
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
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二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因代理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投
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
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将不负任何责
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投。
第四十三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
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本公司以最先收到委托竞投授权书者为
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四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一) 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二) 如遇有出错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品拍卖之时或拍卖
之后,有权决定最高应价人、是否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
争议的拍卖品重新拍卖;
(三) 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
低竞价阶梯;
(四)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品,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师有权
自行酌情决定起拍价;
(五) 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五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
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
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
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
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
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未亲自签
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而是由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持竞买号
牌者)现场代为签署,则无论该签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买
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也无论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上的签字是否
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授权该等人士代为签署,
除非买受人于拍卖现场提出异议,否则签字人一切行为的法律
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
人签名。
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
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记录上签
名。
第四十八条: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
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
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
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九条:付款要求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一次付
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否则应
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保留拒收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
付款的权利。如买受人购得多件拍卖品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某件拍卖品购买价
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
第五十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
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
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
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
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
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
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或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三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
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
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
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
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
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四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
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
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
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
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
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
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
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六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本公司没有调查竞买人、买受人付款能力的义务。若买受人未
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
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
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
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购得多件拍卖品的,拍卖成交后,若
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品购买价款,应视为买受
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
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可以选择将上
述不予退还的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
金、酬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本公司处用于对
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选择将竞买保证金(定金)优
先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的,由本公
司决定剩余保证金(定金)的分配方式;
(二) 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
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将买受人全部或部分资料、信息提供给
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
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
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
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
外,本公司有权保留该利息;
(四)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
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因诉
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 将买受人在本公司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
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
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
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
分质押财产。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
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 在拍卖成交日起60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
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
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
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
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
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
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
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
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
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八)将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联络处)、关联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受人的款项抵
销买受人欠付本公司购得拍卖品的任何款项;将买受人支付的
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受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
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的任何款项,而不
论买受人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第五十七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
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
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
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
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
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
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及本公司因处置该
拍卖品而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
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八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
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
侵害。
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
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身份信息),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
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本公司有权
将违约人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报送行业组织、征信机构。
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记录,并需要向
竞买人收集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的资料(例如向
银行索取信用审核)。这些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有关
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提供给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
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以协助
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
符合竞买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买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
要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例如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提供竞买人
的部分个人资料。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即表示竞买人同
意上文所述。
第五十九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
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
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十条: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
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
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
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一条: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
为不承担责任。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
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
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失而支付的全
部费用为准。
第六十二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
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
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
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指以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
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
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
如以其他书面方式发出,则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
期。
第六十三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
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
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六十四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
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五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
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六条: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
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
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
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七条: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
反之亦然。
第六十八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
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
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
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
单独通知。
第六十九条: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
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
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
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七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则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
公司负责解释。
买家注册条件
无